-东莞莞人莞事-搜房装修家居网 "; var subject=$("HTML_speak_subject"); if(subject){ if(announceid){ var m_announceid = $("announceid"); if(m_announceid){m_announceid.value=announceid;} var m_topic = $("topic"); if(m_topic){m_topic.value=topic;} } subject.value="Re: "+topic; } reSize1(); } function reSize1(){}

主题:莞人莞事版版规,请大家认真遵守","潜观伯言","12620716","2008-1-28 14:39:44")' href="#HTML_restorebox">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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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2008-1-28 14:39:44

    莞人莞事版版规,请大家认真遵守<1776>字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莞人莞事版在不受文章主题、体裁及篇幅限制的同时,营造轻松、休闲、娱乐、文明、健康、团结的灌水氛围,提炼精华,走简洁、明快地灌水文化之路。为维护版面秩序及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莞人莞事版发生的所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莞人莞事版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以规定为准、引导与处理相结合、规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网友对莞人莞事版管理人员予以的管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及建议权。对管理行为有疑义的,可直接与当事管理人员通过悄悄话沟通或至装修论坛投诉,本区不接受对管理事宜质疑的讨论。

      第二章 帖子管理  
      
      第五条 主贴的标题应简洁明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区管理人员有权更改标题或做删除主帖处理。
      (一)错别字较多、词不达意的;
      (二)违反家居总论坛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于社区已设有相关版块讨论的求助、咨询等类主帖,本区管理人员有权酌情采取转移、删除、封禁等方式处理。

      第七条 图文结合的帖面允许图片摘自网络,但必须征得其图片原著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意。如有纠纷,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作出处理。本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主贴的内容应文明健康、通俗易懂,本区构建的专题之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区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除或转移回收站。
      (一)涉及敏感类政治话题或重要政治人物的帖子;
      (二)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帖子;
      (三)含色情、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内容的帖子;
      (四)诽谤、骚扰、恶意辱骂、攻击人身及变相侮辱攻击人身的帖子;
      (五)未经社区许可的广告性质或列有其它网站网址的帖子,及附有弹出式广告等恶意代码的帖子;
      (六)错别字太多、词不达意或内容重复(含换标题不换内容或换ID不换内容)的帖子;
      (七)内容空洞且过于简短、或内容仅是以符号、数字、图形、图片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帖子;
      (八)有争议或有争吵性质的及就版务管理或对社区管理人员个人存在异议的帖子;
      (九)影响版面公共秩序的帖子。

      第九条 回贴的内容应文明健康、轻松休闲,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区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除或转移回收站。
      (一)反动、色情及含有人身攻击性质的回复;
      (二)任何属于未经社区许可的广告性质以及列有其它网站网址的回复;
      (三)恶意灌水、刷屏或影响帖子浏览的回复;
      (四)版面公告类或精品帖面内,无实质性内容的回复;
      (五)影响版(帖)面公共秩序的回复;

      第十条 为维护灌水闲聊版公共秩序及可持续发展,凡主贴或回贴内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区管理人员有权对帖子进行封帖处理。
      (一)恶意辱骂、骚扰、攻击人身及变相辱骂、攻击人身的帖子;
      (二)有争议或有争吵性质的以及有破坏社区公共秩序言论的帖子;
      (三)恶意灌水的帖子;
      (四)违反社区其它管理规定的帖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恶意灌水。
      (一)主帖内容空白的;
      (二)同一内容连续多次发帖或本可一次发表的内容分多次发帖的;
      (三)一小时内,连续三次以上发表不符合要求的主帖的;

      第十二条 恶意顶帖,指同一ID或同一IP多个ID连续顶同一作者(包括马甲)帖子达五篇以上, 或在三十分钟内顶一个月以上无人回复的帖子达五篇以上,且回复无实际性内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反对抄袭行为,指不属于本人原创却不注明“转载”字样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本区管理人员共同商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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